德國政府采取完善法規體系、開展網絡審查、加強輿論引導、與媒體聯手干預等多種手段管控網絡謠言。
一是完善互聯網法規體系。自1997年起,德國在《民法典》和《刑法典》框架內逐步建立了涵蓋11類法律的互聯網法規體系,以規範互聯網秩序。在專項立法方面,德國《信息自由和傳播服務法》規定,一是授權內政部設置“網絡警察”監控危害性內容的傳播,二是明確網絡服務業者對非法內容傳播負有法律責任,三是將對兒童有害的網絡信息定為非法。在普通法律延伸適用方面,德國《刑法典》、《民法典》、《信息自由法》、《公共秩序法》、《電信服務法》、《電腦服務數據保護法》、《防止對青少年有害信息傳播法》、《版權法》等多部法律均有與網絡言論問題相關的條款,直接適用於網絡謠言管制。
二是開展網絡審查。德國政府對待“破壞國家民主秩序”的網絡言論從不手軟。目前,德國有權實施“網頁內容審核”的政府部門主要有兩個:一是內政部下屬的聯邦刑警局;二是家庭部下轄的“青少年有害媒體審核署”。2009年,德國政府先后199次要求谷歌公司提供網絡用戶資料或屏蔽特定網頁,數量在全球僅次於巴西,其中94次要求谷歌在搜索結果中不顯示特定網站,10次要求屏蔽“違法博客”。此外,若涉及本地科教文衛領域問題,各聯邦州政府也可下令關閉網站。
三是基於問責制加強輿論引導。問責制是德國政治體制的核心理念,向民眾公開信息是政府的法定義務。發生重大公共事件時,政府會及時啟動“標準流程”對外說明情況。以2009年禽流感疫情為例: 4月30日,德國發現第一例H1N1禽流感患者,在抗流感藥物銷量猛增、公共交通量顯著減少后,德國多個相關部門和醫療機構分別開設網頁,發布每日疫情最新進展,從多個層次公布當局應對措施,并開設24小時熱線電話以解答民眾疑問。90%的德國民眾表示對政府應對措施很滿意。
四是政府與媒體聯手管控。德國干預網絡信息的做法柔和、隱蔽。2011年4月,有員工公開稱“德國之聲”編輯部內設有“意識形態監察員”一職,所有文章均須通過“鑒定”后方可發表。2008年2月,德國《時代》雜志某記者因披露德國郵政公司有關內幕消息,以“有損國家安全”為由被雜志開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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